事实行为有哪些(不可诉的行政事实行为总结)

概念解析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会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对权利义务的影响。这里的“影响”,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维度,主观上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客观上产生了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果,处分性的影响一定要“主客观相统一”。
以下为常见的事实行为
1.暴力侵权行为,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武器、警械或身体暴力等手段,殴打、虐待而造成了公民的伤害,或者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暴力将公民财物损坏。
2.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的行为。
3.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劝导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
4.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与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重复处理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没有形成新的事实或者权利义务状态。
5.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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